保险责任:
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残废,而持续180天或以上不能参与 或继续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便可豁免缴付其主险及附加险应 缴的保险费(包括本附加险的保险费),直至缴费期满日,或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事任何工作以获得任何报酬。
本利益给付将在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后的第一个保险费 到期日生效(在此生效日后所缴付的保险费,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予投保人)。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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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豁免 | 若因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交剩余保费 |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二、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三、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四、妊娠(包括异位妊娠)及其并发症、妊娠相关疾病,以及生育、流产、堕胎、难产、节育、不孕、不育或绝育;
五、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的疾病(投保时已向本公司作书面声明的除外);
投保年龄:18-60周岁
保什么 | 保多少 |
豁免保费 |
免交余期保费 (因保单生效30天后疾病或意外导致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交剩余保费至主合同缴费期满或65周岁或可以从事工作获得报酬) |
被保险人因参加高风险运动等;未遵医嘱等;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患遗传性疾病等;妊娠及其并发症等;主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