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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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险金 |
自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至保险合同期满日,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含保险合同期满日)生存,将按照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年金。 |
祝寿金 |
若本合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时,将按照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0%给付祝寿金: (1)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小于等于 65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年满 70 周岁至 79 周岁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的; (2) 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大于 65 周岁,且被保险人在第 5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至第 14 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生存的。 上述“累计已交保险费”将按照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期交保险费以及已交的交费期数计算;若以趸交方式交付保险费的,则按照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所对应的趸交保险费计算。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将按照下列二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1) 身故日合同的现金价值; (2) 身故日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减去累计已给付的生存年金与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之和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