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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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保险费; (2) 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2) 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身故戒全残,且在交费期满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及以后,按以下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1) 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 (2) 当年保障额度; (3) 现金价值。 比例:18周岁至40周岁前 160%;41周岁至60周岁前 140%;61周岁及以后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