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守护恶性肿瘤B款疾病保险是中宏保险承保的一款健康保障产品,该产品提供了恶性肿瘤(轻度)或原位癌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身故保险金等保障。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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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公司将按该“恶性肿瘤——轻度”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合同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按照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并豁免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后的第一个保险费应缴日起合同的剩余各期应缴保险费。 |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疾病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符合如下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外,还将按照该“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恶性肿瘤(重度)特定中晚期关爱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如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 1、若保险公司未给付过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现金价值; (2)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
2、若保险公司已给付了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累计已缴保险费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限:终身
缴费期限: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