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期间:保至35周岁
犹豫期:15天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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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15周岁、16周岁、17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别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金。 |
大学教育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19周岁、20周岁及21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分别按2倍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大学教育金。 |
期满保险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将按12倍的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期满保险金,合同随之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二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合同随之终止。 1.合同的现金价值; 2.累计已缴保险费×下表对应的系数k。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