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健康宏星康养版保险产品计划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终身
投保年限
中宏健康宏星康养版保险产品计划属于健康保障产品,提供特定肿瘤切除术、重/中/轻症疾病、豁免保费、身故、满期保障。
保险案例

宏女士,30周岁,事业蒸蒸日上,为了避免未来的疾病风险造成家庭生活品质的下降并提前规划养老生活,宏女士投保了中宏健康宏星康养版保险产品计划,中宏附加健康特定疾病保险含全部可选保险责任,中宏附加康养两全保险的期满保险金为中宏健康宏星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特定肿瘤切除术保险金

10个特定器官的肿瘤切除术,额外赔付1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轻症疾病保险金

45种轻症不分组,三次赔付无间隔期,累计最高可赔付9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中症疾病保险金

25种中症不分组,三次赔付无间隔期,累计最高赔付18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重大疾病保险金

100种重大疾病保终身,重症三次递增赔付,累计最高赔付380%主险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保费

不幸发生合同约定的轻症/中症/重症,可豁免后续合同约定的应缴保险费,降低风险压力,保障延续后顾无忧。

身故保险金

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期满保险金可为以下三项之一:

1、中宏健康宏星康养版保险产品计划的应缴保险费总和;

2、中宏健康宏星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3、中宏健康宏星康养版保险产品计划的应缴保险费总和与中宏健康宏星重大疾病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期间:终身

最长交费:28年

投保职业:1-6类

等待期:90天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以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为准)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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