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8)更多免责详见条款。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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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网约车期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或在网约车的车厢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除“公共交通工具、网约车意外身故、全残”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其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42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60%给付其他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42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40%给付其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保险期间为20年的,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30%给付满期保险金; (2)保险期间为30年的,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80%给付满期保险金。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20/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