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在本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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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 EPA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EPA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EPA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期年金领取日在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首期年金领取日起持续生存的,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开始保险公司给付养老年金。 合同养老年金的保证领取期间为自合同约定的首期年金领取日(含当日)起,至被保险人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当日)止。在保证领取期间内,保险公司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年金。 保证领取期间内养老年金领取数额为: (1)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11.8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一次性向养老年金受益人给付保证领取期间内应给付的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年金两者的差额,合同效力终止。若养老年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则将此金额给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若被保险人于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仍持续生存的,则保险公司仍继续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和领取数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养老年金领取数额为: (1)按月领取的,每月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2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年领取的,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数额等于23.6倍的基本保险金额。 养老年金领取频次默认为按月领取。养老年金领取频次如需变更为按年领取,投保人可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不含)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
身故保险金 |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当日)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缴保险费与合同效力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