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在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三年后,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及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存在。
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20种中症疾病(具体定义见“8.3中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次为50%、55%、60%。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中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30种轻症疾病(具体定义见“8.4轻症疾病的定义”),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次为30%、35%、40%、45%。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本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轻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我们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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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重大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6、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180天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除前述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次为50%、55%、60%。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1次,该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中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中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30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次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依次为30%、35%、40%、45%。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1次,该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四次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符合首次轻症疾病的给付条件,则保险公司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疾病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