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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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能力人的除外;
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