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项下各项保险金不可兼得,若我们已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自驾车、网约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标准给付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七十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该项保险金;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七十周岁,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该项保险金。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除以上三项责任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其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以下标准给付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42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62周岁,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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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搭乘自驾车、网约车期间,在车厢内因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年龄未满七十周岁,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该项保险金;若该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已年满七十周岁,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该项保险金。 |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电梯期间(含上下或进出电梯过程),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十倍给付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发生除以上三项责任以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其他身故、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全残,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付其它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未满42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42周岁,未满62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4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年龄已满62周岁,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已缴保费的12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满期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网约车道路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一般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猝死;
(9)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10)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11)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12)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期间,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身故、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各种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各种交通工具。
除“2.1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