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1的当日24时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续生存,则我们每月按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不含届满当日),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应领取的年金;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3。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本合同变更基本保险金额,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增加或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变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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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第十五个保单周年日1的当日24时起,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持续生存,则保险公司每月按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不含届满当日),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给付 |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应领取的年金;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上述“已缴保险费”指根据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合同变更基保险金额,则已支付的保险费将按增加或减少基保险金额的比例相应变更。 |
责任免除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