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三、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9、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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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最多赔付5次,间隔期365天,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给付。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累计最多赔付5次,间隔期365天,每次确诊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 |
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交费期间内首次确诊重疾或轻症可免交余期保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