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2.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本合同特定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多种特定疾病,本项责任我们以给付一次为限。
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疾病状态或阶段,我们不给付2.2.3少儿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2.2.3少儿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4项轻症疾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项责任我们以给付一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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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特定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患多种特定疾病,本项责任保险公司以给付一次为限。 保险公司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轻症疾病的疾病状态或阶段,保险公司不给付2.2.3少儿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少儿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4种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少儿轻症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无论被保险人患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项责任保险公司以给付一次为限。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6、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5周岁
保险期间:至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