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起,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续生存,我们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按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期满日,我们按照2.2.3的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本项生存保险金。
2.2.2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按照2.2.1及2.2.3的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2.3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载明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
生存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起,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持续生存,保险公司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按已缴保险费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期满日,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满期保险金,不再给付本项生存保险金。 |
身故、全残给付 |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不再按照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保险公司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满期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载明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