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生存金给付
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则我们每月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生存金受益人给付教育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不再给付教育金。
若被保险人在教育金领取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不再给付教育金。
年金
本合同年金分为A、B、C三个品种,分别简称DAKA、DAKB、DAKC。
DAK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K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K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首期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开始我们给付年金,年金受益人按月领取,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本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三十年。三十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将不再给付年金。
2.2.2身故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首期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日应领取的年金;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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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给付 | 教育金 若生存至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则保险公司每月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向生存金受益人给付教育金,直至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时。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不再给付教育金。 若在教育金领取期间内身故,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教育金。 年金 合同年金分为A、B、C三个品种,分别简称DAKA、DAKB、DAKC。 DAK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K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K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首期年金领取日在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开始保险公司给付年金,年金受益人按月领取,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三十年。三十年期满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
身故给付 | 自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2、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首期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日应领取的年金;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0-1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