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2.1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A、B、C三个品种,分别简称DAGA、DAGB、DAGC。
DAG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G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G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期年金领取日在本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开始我们给付年金,年金受益人按月领取,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本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三十年。三十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我们将不再给付年金。
2.2.2身故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首期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日应领取的年金;
(2)本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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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给付 | 合同年金分为A、B、C三个品种,分别简称DAGA、DAGB、DAGC。 DAG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G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G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首期年金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约定的年金领取年龄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首期年金领取日在合同生效后不能变更。 若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当日24时开始保险公司给付年金,年金受益人按月领取,每月领取的年金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三十年。三十年期满后,合同效力终止。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保险公司将不再给付年金。 |
身故给付 | 自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含)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2、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后身故,自身故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首期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日应领取的年金;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