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2.1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则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合同的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上述保险金给付低于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时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则我们按照本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2.2.2保险金给付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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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全残,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则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身故、全残时合同的剩余保单年度(含当前保单年度)×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若上述保险金给付低于身故、全残时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百分之一百六十),则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已缴保险费的160%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
保险金给付限制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
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
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