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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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18周岁(含)后身故,则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在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50%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以下25项轻症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重疾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