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含)后身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甲状腺癌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合同8.6定义的甲状腺癌,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甲状腺癌疾病保险金,不再因被保险人患甲状腺癌同时给付2.2.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甲状腺癌除外)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除本合同8.6定义的甲状腺癌以外,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我们以给付一次为限,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的疾病状态或阶段,我们不给付2.2.5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的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除按2.2.3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指: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30-3定义的骨恶性肿瘤、脑恶性肿瘤、白血病、胰腺恶性肿瘤。各特定重大疾病定义如下,未尽定义请参见3.2重大疾病定义。
1、骨恶性肿瘤骨恶性肿瘤指原发于骨与软骨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C40-C41范围内。交界性肿瘤,原位癌,任何转移、侵袭至骨骼或软骨组织的其他组织来源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2、2、脑恶性肿瘤:脑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脑组织的恶性肿瘤,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脑组织恶性肿瘤范畴。原位癌,任何转移、侵袭至脑组织的其他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本保障所说的脑组织是指位于颅腔内的大脑、小脑、脑干及脑膜及其中的脑血管。
3、3、白血病白血病指血液及造血组织的恶性肿瘤,其特征为白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可经血管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白血病必须经组织病理学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中C90-C95范围内。继发性白血病,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本保障范围内。4、胰腺恶性肿瘤胰腺恶性肿瘤指原发于胰腺的恶性肿瘤,经组织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胰腺组织恶性肿瘤范畴。原位癌,任何转移、侵袭至胰腺组织的其他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25项轻症重疾,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并豁免本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重疾首次确诊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1次,本项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以三次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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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在18周岁(含)后身故,则保险公司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在18周岁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合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除本合同8.6定义的甲状腺癌以外,符合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保险公司以给付一次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25项轻症重疾,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并豁免合同缴费期间内的自轻症重疾首次确诊日以后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1次,本项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以三次为限。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保险公司除按2.2.3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甲状腺癌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于合同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一百八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合同8.6定义的甲状腺癌,则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甲状腺癌疾病保险金,不再因患甲状腺癌同时给付2.2.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