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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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合同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疾,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保协发2013(239)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规定达到伤残评定时机的,我们依照“操作细则”进行评定,如该残疾属于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无论一处或多处),我们依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最终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是意外伤害事故本身造成的损伤与伤者自身疾病(包括投保本合同之前的损伤)共同形成的,保险公司根据残疾鉴定报告中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本身参与度的大小对给付比例进行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