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身故,按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18周岁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效力终止
重疾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日后首次确诊患甲状腺癌以外,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以一次给付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甲状腺癌保险金
合同生效180日后首次确诊甲状腺癌,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甲状腺癌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特定重疾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180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首次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是指: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骨恶性肿瘤、脑恶性肿瘤、白血病、胰腺恶性肿瘤
轻症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180日后,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首次确诊轻症重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并在首次轻症后豁免本合同缴费期内的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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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18周岁前身故,按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18周岁后身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合同效力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日后首次确诊患甲状腺癌以外,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则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无论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项责任以一次给付为限,合同效力终止。 |
甲状腺癌保险金 | 合同生效180日后首次确诊甲状腺癌,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甲状腺癌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180日后,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首次确诊患有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基本保险金额50%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重大疾病是指: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骨恶性肿瘤、脑恶性肿瘤、白血病、胰腺恶性肿瘤 |
轻症保险金 | 自合同生效180日后,至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首次确诊轻症重疾,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额外给付轻症保险金,最多给付3次,并在首次轻症后豁免合同缴费期内的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年龄:30天-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缴费年期:10年、15年、20年
以30岁男性为例,购买呵护一生(DDLB)保额30万,20年交费,享有如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