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色
1. 保障全:70种重大疾病,30种轻症(行业领先)
2. 特定重疾额外赔付20%(70周岁前):急性心肌梗塞、终末期肾病,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符合恶性肿瘤定义的男性睾丸癌,男性阴茎癌,男性前列腺癌,女性乳房癌,女性子宫癌,女性阴道癌,女性卵巢癌,女性输卵管癌。
3. 轻症额外赔付20%(70周岁前):30种轻症,最多赔付2次
4. 兼顾养老(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88岁):
65周岁,按基本保额25%领取祝寿金
66周岁--87周岁,每年领取基本保额3%体检金
88周岁,领取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
合计领取保险金额的191%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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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加合同中止 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 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合同中止 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 患以下三十项轻症重疾之一,且确诊时间在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 周年日之前的,该项轻症重疾对应的保险责任终止,给付等值于合同 基本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轻症重疾保险金。 |
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合同中止 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 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在 年满七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合同及主合同效力终止,除按照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另行给付等值于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20%(百分之二十)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保险金。 |
祝寿金 | 若在六十五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仍生存的,则按照 基本保险金额的25%(百分之二十五)给付祝寿金。 |
生存给付 | 若在六十六周岁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仍生存的,则将 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百分之三)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87 周岁 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止。 |
满期给付 | 若于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仍生存的,合同及附 加合同效力终止,给付等值于基本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 |
张女士经过多家选择,选择为0岁女儿购买50万保额的《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F款》
保障利益如下:
重大疾病保障:50万元
轻症:10万元(最多2次,70岁前)
特定重疾:10万元,70岁前)
身故保额:50万元
祝寿金:12.5万元(65岁领取)
养老金:33万元(66岁-87岁每年领取15000元,合计领取22次)
满期金:50万元(88岁领取)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疾病,先天性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