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同一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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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保单效力终止,以保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同一保险期间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疾,如该残疾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以下简称“评定标准”)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无论一处或多处),依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最终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残疾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是意外伤害事故本身造成的损伤与伤者自身疾病(包括投保本合同之前的损伤)共同形成的,根据残疾鉴定报告中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本身参与度的大小对给付比例进行调整。 |
意外医疗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或住院治疗,则对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同一保险期间内的医疗保险金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该名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保单仅对剩余未受补偿的部分按前述规定计算及给付保险金。 |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意外伤害事故中包括以下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中的违法行为的,则无论其是否 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原因,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8、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 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除本条前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 疗保险金(GTBM)的责任:
14、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症、膨出症、脱出症的治疗或手术;
15、关于牙齿的诊断、治疗或手术;
16、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中医治疗(不包 括口服中药治疗);
17、非意外原因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或治疗。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 合同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 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满期净保费。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猝死、酗酒、未遵医嘱、流产、分娩、医疗事故、进行高风险活动、因非意外伤害失踪、椎间盘突出、牙齿治疗、康复治疗、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的整容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