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已缴保险费与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较大者作为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祝寿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 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的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百分之三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3 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五十五周岁之前投保,且于六十五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仍生存的,则我们按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五十五周岁之后投保,且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当日的 24 时仍生存 的,则我们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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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在祝寿金领取日之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保单终止,给付已交保费与保单的现金价值较大者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在祝寿金领取日之后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保单终止,给付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祝寿金 | 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的 24 时仍生存,则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百分之三十)给付生存保险金。 |
生存给付 | 若在五十五周岁之前投保,且于六十五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仍生存的,则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若在五十五周岁之后投保,且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当日的 24 时仍生存的,则按照已交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 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 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3本合同因第 1 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 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无证驾驶、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哪些 | 保多少 | |
生存金 |
基本保额 x 30%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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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寿金 | 55周岁前投保 |
已交保费 (若65周岁仍生存,可领取) |
55周岁后投保 |
已交保费 (保单生效满10年仍生存,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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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 未领祝寿金 | 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领祝寿金 | 保单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