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天,三十天,一百八十天,一年。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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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 按《意外伤害事故分类、释义及保险金额对照表》对意外伤害事故进 行分类,按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 效力终止。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疾,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规定达到伤残评定时机的,我们依照“操作细则”进行评定, 如该残疾属于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我们依照“评定标准” 的规定确认最终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
意外身故给付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 按《意外伤害事故分类、释义及保险金额对照表》对意外伤害事故进 行分类,按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 效力终止。
意外残疾给付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疾,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规定达到伤残评定时机的,我们依照“操作细则”进行评定, 如该残疾属于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我们依照“评定标准” 的规定确认最终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意外伤害事故中包括以下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中的违法行为的,则无论其是否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原因,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8、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除本条前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在搭乘民航班机、轨道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驾驶、乘坐营运汽车于营业运输期间,且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航空意外、轨道公共交通意外、汽车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4、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各种交通工具的规定或驾驶、搭乘未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
15、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驾驶、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驾驶、搭乘各种交通工具。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本合同因上述第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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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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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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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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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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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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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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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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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公共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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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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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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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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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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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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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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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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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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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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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殴斗、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活动、非意外原因失踪宣告死亡、违反安全乘坐规定、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保障:航空意外身故残疾100万,轨道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残疾50万,汽车意外身故残疾30万,一般意外身故残疾10万。
价格:保障期限10天,保费40元;保障期限30天,保费74元;保障期限180天,保费165元;保障期限365天,保费246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