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范围
1、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合法团体,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投保单位(即投保人);
2、前述投保单位的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具有合法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可作为本合同的主被保险人;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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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同一保单年度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 疾,如该残疾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我们依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最终 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医疗给付 |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或住院 治疗,则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
意外身故给付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同一保单年度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给付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 疾,如该残疾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 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我们依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最终 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 外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医疗给付
若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起一百八十天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门诊或住院 治疗,则我们对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赔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意外伤害事故中包括以下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中的违法行为的,则无论其是否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原因,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8、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除本条前款规定之外,若被保险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GBMR)的责任:
14、颈椎、腰椎间盘突出症、膨出症、脱出症的治疗或手术;
15、关于牙齿的诊断、治疗或手术;
16、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治疗(包括物理治疗)、心理治疗、中医治疗(不包括口服中药治疗);
17、非意外原因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或治疗。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上述第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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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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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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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需扣除)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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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残疾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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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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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免赔额-已获其他渠道补偿)×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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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猝死、吸食毒品、酒驾、酗酒、违法乱纪等行为、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意外失踪被宣告死亡、颈椎治疗、牙齿治疗、健康疗养、非意外导致外科整形手术、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