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便阅读本合同。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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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1、若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2、若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
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 别给付基本保额的120%、100%、100%。 若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20%,合同效力终止。 |
生命末期给付 | 若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
身故、全残给付
1、若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2、若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生存给付
若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 别给付基本保额的120%、100%、100%。 若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20%,合同效力终止。
生命末期给付
若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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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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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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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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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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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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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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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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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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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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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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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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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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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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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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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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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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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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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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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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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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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为自己刚出生半年的儿子投保“中荷微笑教育金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保额1万元,选择交费至15周岁,每年交费2474元,保障至21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