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同一保单年度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疾,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中保协发2013(239)号,以下简称“操作细则”)规定达到伤残评定时机的,我们依照“操作细则”进行评定,如该残疾属于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2013(88)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具体详见附表二)所列之残疾项目的(无论一处或多处),我们依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最终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是意外伤害事故本身造成的损伤与伤者自身疾病(包括投保本合同之前的损伤)共同形成的,我们根据残疾鉴定报告中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本身参与度的大小对给付比例进行调整。
若被保险人的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合并以下列明的残疾情形,则以下列明的残疾项目不参与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等级的评定:
(1)被保险人非本次意外伤害所致的残疾;
(2)被保险人因本合同责任免除事项及批注除外情形而引发的残疾项目。
同一保单年度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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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起经过一百八十日的治疗及恢复仍遗留残疾,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操作细则》规定达到伤残评定时机的,我们依照“操作细则”进行评定, 我们依照“评定标准”的规定确认最终伤残等级,并按“评定标 准”所规定的该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效力终止时止。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意外伤害事故中包括以下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中的违法行为的,则无论其是否为导致意外伤害的原因,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猝死;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8、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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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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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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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需扣除)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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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人身伤残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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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自杀、犯罪、猝死、吸食毒品、酒驾、酗酒、违法乱纪等行为、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运动、非意外失踪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