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12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意外事故发生日保险金额的两倍和已缴保险费的120%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并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12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如果投保人依据 2.3.4 行使年金转换,且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在年金领取期内,则我们按照2.3.4 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其它身故、全残给付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为准)以后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2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若本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为准)以内(含当日)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满期给付
本合同分为A、B、C、D、E 五种,代码分别为IEB(A)、IEB(B)、IEB(C)、IEB(D)、IEB(E)。
IEB(A)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20 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
IEB(B)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生效30 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
IEB(C)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5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
IEB(D)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
IEB(E)的合同满期日为被保险人生存至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若投保人选择行使年金转换权,我们将满期金转换为年金,给付年金给被保险人。若投保人没有选择行使年金转换权,则我们按本合同满期日时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年金转换权
本合同满期日前,投保人可以选择将全部满期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的百分之五十转换为年金,并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逐年领取年金,转换比例和领取方式选定后不得变更:
(1)五年期固定年金
(2)十年期固定年金
(3)二十年期固定年金
(4)三十年期固定年金
被保险人每年可领取年金金额依投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和开始领取年金当时本公司的年金转换系数确定。
该年金转换参考系数表供投保人参考,投保人行使年金选择权时,我们将根据本公司届时公布的年金转换系数表进行转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内身故,尚未领取的年金余额的现值将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年金余额的现值为未领取金额按照年利率 2%进行复利贴现计算得到。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内全残,我们则按照投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继续向被保险人给付相应的年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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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 | 在合同满期日前,若未满十八周岁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12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在合同满期日前,若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 止,我们将按意外事故发生日保险金额的两倍和已缴保险费的 120%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在合同满期日前,若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12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其它身故、全残 给付 | 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以后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2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在合同满期日前,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三百六十日以内含当 日)因非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合同保险单载明的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若投保人选择行使年金转换权,我们将满期金转换为年金,给付年金。若投保人没有 选择行使年金转换权,则我们按合同满期日时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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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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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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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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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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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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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保险金额或120%已交保费 (因意外导致180日后身故或全残,按120%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两者的较大值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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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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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保单生效360日内因非意外导致的,按已交保费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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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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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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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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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金额 (满期前,可将全部或50%满期金转为年金领取) |
保险金额:保单生效第2年起,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额以单利3%逐年递增。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张先生为0岁的儿子投保“中荷安康增值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选择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4230元,保险期间20年,满期时可领取47100元。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