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依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时未满 8 周岁,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时满 8 周岁,,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进住抢救室、ICU病房补贴
最高累积住院日数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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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贴 |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时未满8 周岁,我们以被保险人 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 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时满8 周岁,,我们以被保险人实 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 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
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补贴 |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第2.2.1 项规定 支付住院补贴外,另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 病房 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 病房补贴。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 同一次进住日数以二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 病 房治疗,给付日数以一日计,给付项目以一项计。 |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6、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
7、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
8、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所致;
9、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10、美容、牙齿镶补治疗或手术、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11、疗养、一般健康检查及非医疗所必需的检查和治疗;
12、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13、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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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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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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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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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3)×住院日补贴 (保单生效90天后可领取) |
已满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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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补贴 (保单生效90天后可领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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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住院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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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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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室、ICU病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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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补贴 (同一次进住日数以20日为限)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既往症、遗传性疾病、摘除捐献器官、酗酒、精神病、矫正装配、非意外外科整形手术、一般健康检查、流产分娩、感染艾滋病毒、参加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