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三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于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三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在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接受并实际已接受本附加合同列明的手术,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若因急诊未在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应在就诊后三日内通知本公司,并根据病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指定的医院。若确需在非指定医院就诊的,应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本公司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对于本公司未同意在非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给付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明手术中的一项或多项,对于每一份本附加合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的最高给付金额为人民币伍千元(5,000 元)。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一般手术医疗补贴
2、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补贴
3、特定门诊手术医疗补贴
被保险人在九十日(含)内接受两次(含)以上特定门诊手术的,均视为同一次特定门诊手术。
若被保险人于同一次手术中、或于同一手术部位接受两项(含)以上手术的,公司仅按最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或同一疾病而接受两次(含)以上项目相同或不同手术的,均视为同一次手术,本公司仅按最高一项给付保险金。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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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医疗补贴保险金 | 被保险人接受本附加合同《手术等级表》(见附表一)中所列明手术的,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投 保份数乘以该手术的手术等级对应的每份合同补贴金额给付一般手术医疗补贴保险金。 |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补贴 | 被保险人接受本附加合同《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表》(见附表二)所列明手术的,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 载的投保份数乘以《重大器官移植手术表》列明的手术所对应的每份合同补贴金额给付重大器官移 植手术医疗补贴保险金。 |
特定门诊手术医疗补贴 | 被保险人接受本附加合同《特定门诊手术表》(见附表三)所列明手术的,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的 投保份数乘以《特定门诊手术表》列明的手术所对应的每份合同补贴金额给付特定门诊手术医疗补 贴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接受下列任何一项手术或因下列任何一种原因而接受手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时书面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进行的手术;
6、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进行的手术;
7、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造成伤害或疾病而需进行的手术;
8、美容手术、矫形手术、义眼或助听器安装、义肢或其他类似设施安装;
9、视力矫正、牙齿镶补治疗或手术、口腔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外科整形手术;
10、变性手术;
11、单纯以诊断性检查为目的的手术;
12、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包皮环切术、绝育后复通;
13、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14、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5、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6、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飞行活动(乘民航班机除外)、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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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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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手术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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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份数×约定手术等级补贴 |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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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份数×约定手术对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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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门诊手术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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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份数×约定手术对应补贴 (90天内接受两次及以上特定门诊手术,均视为一次)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自杀、殴斗、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既往症、遗传性先天性疾病手术、摘除捐献器官手术、酗酒、精神病、矫正装配、非意外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诊断性手术、流产分娩等、感染艾滋病毒、参加高风险活动、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