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经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给付之后的医疗费用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住院医疗补偿保险条款(简称GHSB)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时,本公司以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为基数,按“住院医疗补偿支付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住院医疗补偿支付比例”、“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均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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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补偿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住院诊疗时,本公司以 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为基数,按 “住院医疗补偿支付比例” 给付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 “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住院医疗补偿 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 终止。 “住院医疗补偿支付比例”、“住院医疗补偿保险金额”均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门诊医疗补偿 | 本门诊医疗补偿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住院医疗补偿条款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 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时,本公 司以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为基 数,在扣除“门诊医疗补偿年免赔额”后,按“门诊医疗补偿支付比例” 给付门诊医疗补偿保险金, 但同一次门诊的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医疗补偿保险金每次限额”,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 给付金额不得超过“门诊医疗补偿保险金额”。若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 人的门诊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门诊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 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门诊医疗补偿年免赔额”、“门诊医疗补偿支付比例”、“门诊医疗补偿保险金每次限额”、“门诊医 疗补偿保险金额”均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因同一原因导致的连续门诊治疗,若任意相邻两次门诊时间间隔均在三日(含)以内的,该所有连 续门诊视为同一次门诊。 |
女性生育 | 本女性生育保险条款是在已投保住院医疗补偿条款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 保险单上载明,本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在本公司的指 定医院进行正常分娩或流产时,本公司承担女性生育保险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以下列符合当地生育 保险管理规定的各项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负担的部分为基数,按“女性生育支付比 例”给付女性生育保险金,每个保单年度的累积最高给付金额不得超过“女性生育保险金额”: 1、孕妇孕产期常规检查费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妇女流产而支出的医疗费用 若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女性生育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 性生育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生育支付比例”、“女性生育保险金额”均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
被保险人的上述医疗费用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之前存在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2、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若续保,仍以第一个生效日为准)起三十日内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或症状)或其复发所致的住院;
3、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精神疾病所致;
7、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8、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
9、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恐怖主义行为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1、美容、牙齿镶补治疗或手术、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及治疗;
12、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13、健康检查、疗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4、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女性生育保险除外)、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15、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进行的手术及治疗;
16、被保险人做变性手术及治疗;
17、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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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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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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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自负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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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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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自负部分-年免赔额)×约定比例 |
女性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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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自负部分×约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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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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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自负部分-已领取住院医疗补偿)×约定比例 (个人住院医疗补偿保额使用完毕后,经投保人同意可领取)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自杀、殴斗、犯罪、吸食毒品、酒驾、既往症、保单生效30日内患疾病、患遗传性疾病、私自使用药物、感染艾滋病毒、非意外外科整形手术、矫正装配、流产分娩、摘除捐献器官、参加高风险活动、变性手术、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