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二百一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二百一十日为准)后,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下列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新生儿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新生儿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金给付限制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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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疾病并发症保险金 |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 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 为准)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因怀孕而患有下列疾病的(无 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等值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妊娠期疾病并发症保险金, 同时本项“妊娠期疾病并发症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新生儿疾病保 险金 | 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续有效二百一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 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二百一十日为准)后,被保险人的新生婴儿被我们指定或认 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有下列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给付等 值于本合同保险金额的新生儿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新生儿疾病保险金”保险 责任终止。 |
保险金给付限制 | 妊娠期疾病并发症保险金及新生儿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包括续 保期间内),我们仅给付一次。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或其新生婴儿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感染艾滋病毒、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