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述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 ED 效力终止。
我们根据疾病诊断时的疾病状态或疾病阶段给付保险金,任何在诊断时已经超越的疾病状态或阶段,我们不给付轻症重疾给付保险金。轻症重疾的 涉及介入手术的轻症重疾不受此限制。
特定重大疾病
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特定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则我们除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一并额外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 20%的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 ED 效力终止。
轻症重疾给付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以下 11项轻症重疾,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轻症重疾保险金。
每种轻症重疾只给付1次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同一保单的所有轻症重疾额外给付保险金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因疾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将按保险金额20% 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项保险金。本项给付以一次为限。
同一保单的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 万元。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首次确诊 180 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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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给付 | |
轻症重疾给付 | |
自主生活能力永久完全丧失护理辅助金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CID)”(该计划包含中荷附加一生关爱定期重大疾病保险D款),选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4320元,保障至88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