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A、B、C、D、E 五个品种,分别简称DAD(A)、DAD(B)、DAD(C)、DAD(D)、DAD(E)。
DAD(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四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D)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D(E)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开始我们给付年金。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三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
(2)保险金额的二十四倍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
(3)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全残,我们继续按2.3.1 给付年金。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本公司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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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三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1)110%的已缴保险费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 (2)保险金额的二十四倍减去已经领取的年金;(3)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满期给付 | 若生存至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年金给付 | 若生存至首期年金领取日,则从首期年金领取日开始我们给付年金。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直至年满八十八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 24 时,合同效力终止。 |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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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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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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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自约定领取日起每月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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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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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首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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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领取首期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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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已交保费-已领取年金)、(24倍保额-已领取年金)、保单现金价值 (身故按以上三项最大者领取;全残继续领取年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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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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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3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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