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年金给付
本合同年金分为A、B、C 三个品种,分别简称DAC(A)、DAC(B)、DAC(C)。
DAC(A)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C(B)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DAC(C)的首期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被保险人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若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本合同年金领取期间为二十年。二十年期满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以单利百分之五累计的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 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年金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 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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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以单利百分之五累计的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
生命末期给付 | 若在首期年金领取日前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 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
年金给付 | 若按月领取年金,每月领取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若在年金领取期间身故,我们将继续给付年金予其身故受益人。 |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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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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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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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10% (自约定领取日起,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20年) |
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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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利累计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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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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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利累计已交保费×50% (未领取年金前可领取,并免交余期保费)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30岁为自己投保“中荷璀璨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选择保额1万元,交费期间20年,年交保费8370元,年金领取年龄为55岁,保障期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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