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100%(百分之一百)、100%(百分之一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20%(百分之一百二十),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 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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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1、若在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2、若在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110%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
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 120%、100%、100%。 若生存至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 120%,合同效力终止。 |
生命末期给付 | 若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 50%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终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生命末期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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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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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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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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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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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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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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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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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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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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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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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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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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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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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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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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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末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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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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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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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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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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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自伤、殴斗、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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