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防癌疾病保险(CDR)
个人
投保范围
符合承保条件者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全面防癌保障计划,包含癌症保险金,观察期仅90天。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之日起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续保后,被保险人发生疾病,不受续保生效九十日的限制),并在确诊后生存满 30 日,我们给付等

值于保险金额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未满 30 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以内(含当日)被确

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之日起九十日(若本附 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本附加合同续保后,被保险人 发生疾病,不受续保生效九十日的限制),并在确诊后生存满 30 日,我们给付等 值于保险金额的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确诊后生存 未满 30 日,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全 额退还本附加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以内(含当日)被确 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况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谁能保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哪些
观察期内
观察期外
恶性肿瘤
不承担责任

保险金额

(确诊恶性肿瘤后生存满30日可领取,未生存满30日按已交保费领取)

注:此产品包含健康保障有90天观察期。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吸食毒品、遗传性疾病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中荷附加防癌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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