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的105%(百分之一百零五)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生存给付
自第三保单年度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24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载明的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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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若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若在十八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给付已缴保险费的105%作为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
满期给付 | 若于合同载明的满期日当日24 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已缴保险费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生存给付 | 自第三保单年度起,若在每个保单周年日24 时仍生存,则我们将按基本保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生存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或至被保险人年满8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当日24 时,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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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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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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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在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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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
已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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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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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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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保额×25% (自保单生效第3 年起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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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已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