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80%(百分之八十),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100%(百分之一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50%(百分一百五十),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
1. 直接领取。
2. 累积生息:生存保险金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生存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符合本公司要求的情况下可随时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生存保险金,剩余部分继续存放于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剩余生存保险金本息一次付清。
若投保人投保时未选择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若需变更生存金的领取方式,则需填写变更申请书,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的比例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十八周岁后至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300%(百分之三百)的比例退还本合同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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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 若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 80%(百分之八十),若生存至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 十周岁、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 100%(百分之 一百)。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 150%(百分一百五十),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全残给付 | 1、若在十八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110%的比例退还合同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2、若在十八周岁后至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自 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300%(百分之三百)的比例退还合同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的当日24 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 时终
止或依本合同的其他规定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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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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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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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至17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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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18至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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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基本保额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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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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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基本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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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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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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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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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至22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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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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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殴斗、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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