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给付
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意外身故、全残额外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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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意外身故、全 残额外给付 | 若在十八周岁后并且在 75 周岁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全残,合同效力终止,则我们除按合同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外,一并按当年度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在十八周岁前或在 75 周岁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或全残的,则仅按身故、 全残给付保险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 时起生效。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犹豫期
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2.4.7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1 情形而终止,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仅承担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但不承担意外身故、全残额外给付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2 被保险人因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4 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者;
5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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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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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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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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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保险金额 (18至75周岁可领取,最高500万元为限) |
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活动、非意外原因失踪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40岁的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中荷家业常青终身寿险”,选择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41.5万元,保额1000万元,额外意外保障500万元,保障至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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