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2、意外残疾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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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以乘客身份乘坐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以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按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个月至一年,以月为单位。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之投保年龄范围应在出生满六十日至七十周岁(含)之间。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所致;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8、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9、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0、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或乘坐非法运营的交通工具所致;
11、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所致。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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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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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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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需扣除) |
交通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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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残疾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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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自杀、犯罪、殴斗、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私自使用药物、因疾病所致、感染艾滋病毒、违反乘坐交通工具规定、未达目的地前脱离交通工具、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