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给付: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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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我们以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负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5、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者;
7、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8、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所致者;
10、被保险人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期间;
11、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期间;
12、被保险人在其投保时所填写的目的地以外或在其国籍所在地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3、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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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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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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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 (若已领取残疾保险金需扣除该部分)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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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额×残疾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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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感染艾滋病毒、参加高风险活动、进行职业性的体育运动、野外考察活动、在建筑工地及工业现场工作期间、约定地域以外、非意外失踪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