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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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关爱保险金 | 若年满五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若在每个保单年度周年日24 时仍生存,则我们每年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关爱保险金。 若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在每个保单年度周年日24 时仍生存,则我们每年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关爱保险金。 若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在每个保单年度周年日24 时仍生存,则我们每年将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存关爱保险金。 |
身故、全残给付 |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前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 之日起,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100%的已缴保险费; (2)合同终止当日的现金价值。 若在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后身故或全残,自身故或全残之日 起,我们将按剩余养老年金总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剩余养老年金总额=基本保额的24 倍减去首期养 老年金领取日至身故或全残日应领取的养老年金。 |
养老年金 | 若生存至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则从首期养老年金领取日开始我们按月给付养老年金。每月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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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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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关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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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至养老金领取前,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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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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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险金额 (自约定领取日开始,每月领取一次,可领取2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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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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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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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或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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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期养老年金领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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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倍基本保额-已领取年金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殴斗、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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