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年龄:30天到60周岁
保障期间:至88周岁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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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身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合同和已缴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 88 周岁后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 24 时仍生存,则我们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首次确诊患合同所述重大疾病,则我们给付等值于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重疾保险金 |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在确诊前述“首次重大疾病”之前,首次确诊患以 下 11项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且确诊时间于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 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的20%轻症重疾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一年以后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并因此导致合同约定的除已给付保险金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 疾病分组)以外其他三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如被保险人自确诊 该重大疾病之日起生存满 30 天,则我们给付等值于合同保险金额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若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本合同因上述第1项情形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外的其他情形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被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犯罪、吸食毒品、两年内自杀、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患遗传性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中荷一生关爱重疾养老计划E款(CIE)”,选择基本保额10万元,交费期间10年,年交保费5780元,保障至88周岁。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