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介
分红演示
红利相关内容
※ 红利:当公司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时,就会出现盈余,公司按一定比例通过红利方式分配给客户。
※ 红利分配:在确定分红保险的红利时,先确定分红帐户的可分配盈余。为了清楚地核算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的规定,会对分红保险设立单独的帐户进行核算,每年的财务报表和红利分配都要经过独立的外部会计事务所的独立审计。
※ 红利领取:红利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为准确公平地分配利润给每一位投保人,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将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在分配过程中,根据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度对利差益的不同贡献,来确定红利的大小。保险公司每年寄送给保单持有人报告,说明公司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红利政策、当年度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得的红利金额及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充分做到对客户透明。
※ 以上保险示例中的红利纯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本产品实际分红将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按保监会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分红是非保证的,投保人获得的红利可能高于或低于中荷人寿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图表中所列的数值。
※ 以上保险示例中的累积红利是年度红利按假定的红利累积利率3%以年复利方式累积计算而得,实际的红利累积利率由公司每年宣告。
特别提示
※ 如果您中途申请退保,公司将返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现金价值依保单年度及保险金额而异,请参照保险合同所载。
※ 请您仔细审阅保险合同,在收到合同10日内可申请撤销合同。
※ 本资料为产品简介,详细内容以《中荷人寿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 如果您中途申请退保,公司将返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及累积红利。现金价值依保单年度及保险金额而异,请参照保险合同所载。
※ 请您仔细审阅保险合同,在收到合同10日内可申请撤销合同。
※ 本资料为产品简介,详细内容以《中荷人寿金利安馨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为准。
对于BECA和BECB,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但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约定份额比例享有
3)被保险人自残、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6)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对于BECA,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公司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规定或搭乘未经政府 相关部门批准并登记允许正式运营载运乘客的交通工具期间;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脱离公共交通工具时或其后遭受意外导致的身故;
对于BECB,若被保险人的身故或全残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2)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照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3)被保险人因食物中毒、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者;
4)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者;
5)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6)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投保年龄:出生满60天——55周岁
保险费:每份1000元,最低2份,最高250份
保险期间:6年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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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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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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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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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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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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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意外身故或全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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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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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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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生效1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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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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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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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两年内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医疗事故、参加高风险活动、非意外原因失踪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