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色:
责任明确,针对性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且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附表一)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一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本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的残疾属附表一未列入的情况时,本公司有权根据该残疾状况与附表一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若本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计给付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残疾给付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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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则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则我们以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合同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身故或残疾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主动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疾病、流产或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9、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0、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因前述免责情形本合同终止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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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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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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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额+意外残疾保额 (若已领取残疾保险金需扣除)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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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额+意外残疾保额)×残疾给付比例 |
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殴斗、犯罪、自杀、吸食毒品、酒驾、私自使用药物、;流产或分娩、医疗事故、感染艾滋病毒、残疾高风险活动、非意外失踪被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