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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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 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应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 给付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内已有意外残疾 给付,则前述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必须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 疾保险金。 |
意外残疾给付 |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导致《残 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见附表二)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以本 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二所 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积以本合 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累积给付金额达到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保险 金额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属于附表二未列入的情况时,我们有权根据该残 疾状况与附表二中相应的残疾程度给付比例,决定保险金的给付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我们给付 各该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意外身故 及残疾给付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属同一手或同一足时,则 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 前)的残疾,可领附表二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我们按较严 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 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
意外医疗给付 | 本意外医疗给付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 IADD 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 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 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经医院进行必要的 门诊、住院治疗,则我们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 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 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 上所载的意外医疗给付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医疗费用可依法律及政府的规定有所补偿、或可从其 它福利计划或任何医疗保险计划中取得部分或全部的补偿,则我们在给 付保险金时扣除被保险人已受补偿的部分。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 也即终止。 |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 | 本意外住院现金补偿特别条款是在已投保IADD项目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项目,若本项目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本特别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特别条款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伤害,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住医院治疗,则我们以本合同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额为基数,按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给付意外住院现金补偿保险金,但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的给付天数最高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在意外身故及残疾给付的保险责任终止的同时,本特别条款的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
1、主合同撤销、解除、退保、满期、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
2、被保险人身故或达附表二第一级任一项的残疾程度;
3、 同一保单年度意外残疾保险金累积金额达到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额时;
4、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当日24时;
5、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未续保;
6、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本附加合同由于上述情况之一而效力终止时,除合同已列明的处理方式外,其他情况应按退保处理。
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自杀、参与殴斗、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所致;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所致;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10、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1、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2、被保险人因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所致;
13、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保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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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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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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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 (若已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需扣除) |
意外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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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残疾给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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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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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医疗费用-100元免赔额-已获其他渠道补偿 (医保自费项目和药品不在赔偿范围) |
意外住院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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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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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自杀、殴斗、犯罪、吸食毒品、酒驾、酗酒、私自使用药物、流产分娩、医疗事故、感染艾滋病毒、参加高风险活动、非意外失踪宣告死亡、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王先生今年30周岁(职业等级为1),为自己投保“中荷人寿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选择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额8万元,意外医疗8000元,意外住院补贴30元/天,一次性交费272.6元,保障一年。
由于性别、年龄等不同,所交保费也不尽相同,如需了解具体费用可找沃保网认证的保险代理人咨询最优惠报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