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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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全残给付 |
未满18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 18周岁至41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60%给付。 42周岁至61周岁: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40%给付。 62周岁及以上: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20%给付。 |
满期给付 |
若被保险人于合同满期日当日24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